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因非法运输瓶罐装液化气(危险化学品)被判处危险驾驶罪的案件,这是广西首例因非法运输瓶罐装液化气(危险化学品)判处刑罚的案件。
2023年4月14日凌晨2时许,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邹某某,使用非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从广西某市运输140瓶罐装液化气到平南县,并在苍硕高速平南县镇隆镇出口被平南县公安局镇隆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平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所)接到通知后,也迅速派员协助调查处理。经查明,2023年2月6日、2月11日邹某某和李某某以相同方式从广西某市运输罐装液化气到平南城区销售。2023年6月7日,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平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邹某某非法运输瓶罐装液化气车辆和液化气钢瓶暂存放在平南县全祥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法院经过三次公开开庭审理认定,邹某某非法运输瓶罐装液化气行为属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于2023年9月1日对其作出判处: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安全生产,一头连着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一头连着经济社会发展稳定,是不可逾越的发展“红线”。平南县一直以来对非法经营和运输瓶罐装液化气行为实行零容忍,高压态势。笔者了解,在2022年4月1日,平南县人民法院曾判处过一起这样的案件:潘某某在上渡街道雅埠村违法经营瓶装燃气,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这是广西首例因违法经营瓶装燃气被判刑罚的案件。
▲平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潘某某非法经营燃气案件
可见,无论是运输还是经营危化品,因其关乎公共安全的特殊性,是执法部门的重点监管对象,一旦出现非法运输或非法经营都逃不脱法律的制裁。
危化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等特性的危险化学品,危化品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需要按有关规定做到极为严格的安全措施。危化品运输途中一旦发生燃烧、爆炸、泄露等事故,就是危险性、破坏性极强的事件,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经济损失等一系列问题,对社会造成极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