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26日,安徽淮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上级通报,淮南市某运输有限公司所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1月28日存在有行驶轨迹但无运单的现象。执法人员随即前往该公司开展调查,通过查询车辆轨迹、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证实,通报车辆在1月28日运输危险货物任务时该运输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执法人员告知该公司负责人,该公司行为已经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过执法人员的批评教育后,该公司负责人认识到了错误,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并签署了《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书》。鉴于该违法行为系首次被发现,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也没有因此引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符合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条件。
最终,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启动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程序,对该公司作出了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点评: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该公司作为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的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但鉴于该违法行为符合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的全部条件,公司负责人也承诺不再发生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并签署了《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书》。最终,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作出了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执法人员提醒:
危险货物运单是传递危险货物危险性等各项重要信息的载体,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强制使用的运输单证。危险货物运单基础信息包括:本企业基本信息、车辆运输证信息、罐体基本信息、驾驶人员资质信息、押运人员资质信息,开展合作的托运人、收货人、装货人基础信息等。若未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一旦发生事故,救援人员无法根据危险货物特性进行正确处理,甚至因此发生二次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危险。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提高企业安全监管科学性和针对性,确保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有序、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