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六安舒城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舒城县消防大队移交鲁QXX普通货车运输磷酸铁锂电池发生自燃的案件线索,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经查:该车从广东省东莞市运送12-15吨(40方)托盘磷酸铁锂电池(数量6500个)到舒城县某能源公司。鲁QXX货车属于某有限公司,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鲁QXX车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及涉案物流有限公司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规定:锂电池为第9类危险货物。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经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对涉案物流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给予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办理过程中,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带领案件办理人员深入有关企业开展普法宣传,指导帮助企业安全规范运输危险货物,杜绝此类危险运输行为再次发生。
交通运输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