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3日,江门执法人员在新会区会城明德二路路段对粤JM8***轻型厢式货车进行检查,车上运载有15支已充装的氧气气瓶,外包装均标注为危险货物2类非易燃无毒气体气体,驾驶员现场无法提供该车次的危险货物运单。
经调查,该车为江门某运输公司车辆,该公司安排驾驶员驾驶粤J**轻型厢式货车联同押运员谈某在该公司装载15支已充装的氧气瓶送往新会区三江镇,并制作该车次的危险货物运单。因梁某疏忽,并未将该危险货物运单随身携带。
驾驶员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