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和空气质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张店区、周村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车辆通行规定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货运车辆禁限行区域及管理规定
(一)禁行区域1.鲁泰大道(含)、世纪路(含)、裕民路(不含)、金晶大道(含)、联通路(含)、东四路(含)、昌国路(含)、原山大道(含)形成的合围区域内的所有道路。2.姜萌路(含)、周隆路(含)、体育场路(含)、东门路(含)、棉花市街(含)、南下河街(含)、永安南路(含)、永安北路(含)、恒星路(含)、人民西路(含)、深圳路(含)、和平西路(含)形成的合围区域内的所有道路。
(二)限行区域黄河大道(不含)、金晶大道(桓台段,不含)、和济路(不含)、傅山路(不含)、鲁山大道(不含)、昌国路(鲁山大道至东四路段,含)、东四路(不含)、淄河大道(不含)、原山大道(昌国路以南段,不含)、周隆路(原山大道至滨台高速入口路段,不含)、周隆路(含)、正阳路(含)、米山路(含)、体育场路(含)、周隆路(含)、G309(不含)、原山大道(鲁泰大道以北段,不含)形成的合围区域内的所有道路。限行路段:汇沣路(鲁山大道至东四路段)、昌城东路(汇沣路至昌国路段)。
(三)禁行区域管理规定
1.轻型货车(新能源轻型货车除外)每日早晚高峰时段7:00—8:30、17:00—19:00禁止驶入禁行区域。
2.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中型厢式货车,每日早晚高峰时段7:00—8:30、17:00—19:00禁止驶入禁行区域。
3.重型货车、中型货车(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中型厢式货车除外)、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拖拉机、三轮柴油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全天禁止驶入禁行区域。
(四)限行区域管理规定
1.挂车、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重中型货车每日6:00—23:00禁止驶入限行区域和限行道路。
2.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和中型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专项作业车、拖拉机、三轮柴油车、低速货车全天禁止驶入限行区域和限行道路。
二、城市快速路通行管理规定
城市快速路是指原山快速路、鲁泰快速路、宝山快速路、昌国快速路、金晶快速路、鲁山快速路,包括连接各快速路之间的道路、立交桥和上下桥匝道。
城市快速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行人、非机动车(含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禁止在城市快速路通行。
2.皮卡车(多用途货车)全天允许驶入城市快速路。
3.摩托车全天禁止驶入城市快速路。
4.车辆高度不超过3米的客车全天允许驶入城市快速路。
5.车辆高度(含载物高度)不超过3米的轻型货车(含新能源轻型货车),每日早晚高峰时段7:00—8:30、17:00—19:00禁止驶入城市快速路;未按要求密闭运输的,全天禁止驶入城市快速路。
6.轻型自卸货车、车辆高度(含载物高度)超过3米的轻型货车(含新能源轻型货车),全天禁止驶入城市快速路。
7.大型新能源货车(含新能源牵引车、新能源环卫车、新能源渣土车和新能源混凝土运输车),全天禁止驶入城市快速路。
8.重型和中型货车、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拖拉机、三轮柴油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全天禁止驶入城市快速路。
三、禁行车辆因生产生活、市政工程建设等确需在禁限行区域和道路通行或停靠的,应提供相关的材料并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通行码(证),按指定路线、时间通行。
四、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和中型货车、低速货车、三轮柴油车不予办理车辆通行码(证)。遇有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红色预警时,重中型柴油货车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通行。
五、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含警用摩托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车辆不受禁限行区域、路段和时段限制。
六、对违反本通告通行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七、本通告自2025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