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这是危险货物运输监管的基础法律之一,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其中涉及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管理、车辆要求、人员资格等方面的规定,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监管提供了重要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专门针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等环节进行管理,详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资质条件、运输车辆和人员的要求,以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措施等。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从公路安全保护的角度,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相关要求进行了规定,如通行限制、应急处置等,以保障公路的安全畅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部门规章,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专用车辆和设备管理、运输过程管理、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管的主要依据之一。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包括托运、承运、装卸、运输车辆及罐体管理、运行管理等各个环节,明确了各参与方的责任和义务。
处罚标准
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危规》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运输: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非法转让、出租许可证件: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未按规定维护或检测专用车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或者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业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承运人违规承运:《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运输车辆及人员违规:《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
使用不合格罐体或容器:《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未对运输车辆进行监控:《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应当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装货人违规装货:《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六条 对装货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未按照规定实施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查验、记录制度,或者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进行充装的,依照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公安机关】未经许可擅自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公安机关对有关企业、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并予以处罚:擅自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民用爆炸物品及违法所得;擅自运输烟花爆竹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擅自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安机关】运输车辆违规行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依照批准路线等行驶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承运人予以处罚: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运输烟花爆竹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