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有政协委员提出将严重超限超载纳入危险驾驶罪。近日,交通运输部回复表示,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已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建议,将严重超限超载纳入危险驾驶罪。但因存在一些不同意见,目前未被采纳。下一步,交通运输部将结合建议,积极配合有关单位,深入开展研究论证,进一步完善相关意见建议,推动相关工作深入开展。
将严重超限超载纳入危险驾驶罪
关于追究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人刑事责任的问题。2012年7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要求研究推动将超限超载等行为列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认真贯彻落实,组织有关单位,开展了大量的前期研究工作,并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建议,将严重超限超载纳入危险驾驶罪。但因存在一些不同意见,目前未被采纳。下一步,交通运输部将结合您的建议,积极配合有关单位,深入开展研究论证,进一步完善相关意见建议,推动相关工作深入开展。
从源头狠抓治超管理
为强化源头治超,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路基础设施安全,去年8月,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部署各地进一步健全货车非法改装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强化货车违法超限超载源头监管,严厉打击货车非法生产、改装、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违法违规企业,坚决杜绝非法改装货车出厂上路;加快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推动形成健康合法的货车生产、销售和道路运输新秩序,有效改善道路运输安全状况。同时,组织开展了治理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货车非法生产改装、车辆运输车等三个专项行动,取得了初步成效。下一步,我们将结合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一步研究完善长效治理工作机制,强化对车辆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运输的长效监管。
切实解决公路乱罚款
根据全国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交通运输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从2016年9月21日起,启动了新一轮集中治超工作,并不断规范治超执法工作。
一是统一按照《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认定车辆是否超限超载,解决了“超限”和“超载”标准不统一、车辆生产和使用管理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二是督促各地路政执法人员严格落实《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等规定,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三是实行交通运输与公安部门联合执法,统一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记分和处罚,公路管理机构不再进行罚款。
四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根据群众举报和媒体曝光情况,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坚决查处各类不规范不文明执法行为。你们提出的相关建议,在现有政策措施中已有安排。下一步,交通运输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地,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加快设立高速入口超限超载监测站
交通运输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明确规定,“实行高速公路入口检测管理,禁止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实践中,山西、四川等省已经全面落实,取得非常良好的效果。下一步,交通运输部将督促各地相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推广和实施,坚决杜绝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
打出舆论声势
在新一轮治超工作中,交通运输部指导各地,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公路货运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一是利用“路政宣传月”活动,大力宣传超限超载的危害,引导从业人员按章装载,合法运输。二是部署各地统一制发超限超载治理服务手册,详细注明各种车型的装载标准、超限超载危害、执法监督和服务电话,免费赠送货车驾驶人。三是利用治超站等执法场所,张贴悬挂典型事故图片标语,开展警示教育。四是部署各地强化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从业人员聘用审核把关和日常管理考核,定期组织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下一步,交通运输部将指导各地,进一步完善宣传手段,继续保持宣传力度,为深入开展治超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