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严防大气污染 设货运企业"黑名单"
为了从根源上减少大气污染,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城乡交通运输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要求济南市内各道路运输经营单位应按照企业所处行政辖区,通过“济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申报登记”微信小程序,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申报登记。目前,这项工作已经面向全市推开。
申报登记企业要如实填报企业名称、地址、车辆集中停放场所、机动车保有量、车牌号码、品牌型号、使用性质、排放标准、污染控制类型等信息,逐车报送当月车用燃料、车用尿素消耗及来源、车载诊断系统预警、污染控制装置维修或更换等环保管理台账信息,并对所报送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如何开展机动车排污状况申报?
1、账号注册。各道路运输经营单位扫描申报登记微信小程序的二维码后进行注册。
2、完善营运车辆信息。各道路运输经营单位完善营运车辆的基本信息,如号牌号码、燃料种类、排放标准、VIN号码等。
3、台账报备。各道路运输经营单位逐月上报车辆运行台账。每个月需根据车辆的实际行驶情况,如实填报对应车辆的实际行驶里程、燃料消耗、尿素消耗(柴油)、车辆维修竣工单(照片)等信息。
4、台账审核。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对申报的台账信息进行审核,对申报信息不实的予以退回,告知其存在的问题,并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据实补报。
与此同时,相关部门将对申报登记及环保管理台账网上申报情况持续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瞒报、虚报、漏报等问题的,将依法依规严肃予以查处,对存在问题突出、屡查屡犯的将纳入监管“黑名单”并予以“曝光”。
河北、河南水泥企业限产50% 货车禁运
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将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III级应急响应升级为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应急响应的通知。与此同时,水泥大省河南省郑州市、南阳市也发布了轻中度污染管控的通知。为了实施中度污染减排措施,河南、河北多个市区发布“限产令”。
▎河北石家庄
经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石家庄市鹿泉区于10月17日8时将III级应急响应升级为II级响应,解除时间根据会商结果另行通知。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防疫物资运输车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区内每日24小时禁止重型、中型货车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非法改装的大(小)金刚和非法改装的4.2米高栏货车通行。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矿山、燃煤电厂、水泥企业、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
▎河南郑州
1、10月16日15时起,实施中度污染减排措施,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2、砖瓦窑企业自10月16月10时起,禁止新坯进窑或蹲火保窑,破碎、成型等排放颗粒物工序停产,10月19日0时至20日24时期间确保停产到位。水泥企业限产50%,以生产线计,并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3、郑州市内8区及荥阳市停止建筑垃圾车、渣土车运输(纯电动以及应急抢险工程、地铁盾构施工工程和经市环境攻坚办批准的除外);市内8区及荥阳市停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纯电动以及应急抢险工程、地铁盾构施工工程和经市环境攻坚办批准的除外)。
▎河南南阳
1、为减轻环境空气污染程度,缩短污染持续时间,南阳市污染防治攻坚办决定于10月16日10时至21日23时实施轻中度污染管控。
2、建筑垃圾车、渣土运输车实行24小时禁行,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运行。
3、加强过境柴油货车和尾气超标柴油货车管控,减少重点用车企业物料运输频次。
4、砖瓦窑企业自10月16日10时起,禁止新坯进窑或蹲火保窑,破碎、成型等排放颗粒物工序停产,10月19日0时至20日24时期间确保停产到位。水泥企业限产50%,以生产线计,并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辽宁颁新规 外地车误闯禁行不再开罚单
来到一个陌生的城市里不知不觉就闯了禁行这可怎么办啊?不要慌!近日,辽宁省发布了《辽宁省轻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对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轻微违法行为,经当场指出后能够立即改正的,可只给予口头警告。
1、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教育立即改正的,可给予口头警告:
(一)在车门、车厢未关好时行车的;
(二)实习期驾驶人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的;
(三)学习驾驶中不按指定路线、时间上道路学习驾驶的;
(四)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的,驾驶人在现场,交通警察指出违法行为后,驾驶人立即驶离的;
(五)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六)在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且能当场改正的;
(七)违反规定加装灯具,可以当场改正的;
(八)对因雨雪天气、道路等客观原因,来不及清洗车辆导致机动车车身及其号牌被泥浆遮挡或者载货汽车装载货物影响车辆号牌识认的。
2、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立即或者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罚:
(一)对于临时来本地的外地驾驶人驾驶外地号牌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除外),由于不熟悉市区道路,误入单行线、禁行路线、禁止左(右)转弯、时间限行路线、车辆种类限行路线的;
(二)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外的道路上或公交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消防队(站)、消防通道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外的道路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放规定的,不妨碍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行人通行的;
(三)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不含60公里/小时)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下的;
(五)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的最低车速20%以下的;
(六)对驾驶载货汽车有喷涂放大的机动车牌号不清晰的;
(七)未按规定粘贴有效临时行驶车号牌或者使用的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号牌上汉字、字母或者数字边缘不足5mm且影响号牌识认的;
(八)因号牌被盗、丢失等原因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且当事人能够出具报警记录或者受案回执单等相关证明的,自报警之日起十日(工作日)内被查处的;
(九)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号牌损坏、残缺或者号牌老化、褪色等非人为因素影响号牌识认的;
(十)对机动车已安装号牌但未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