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明确交强险下5种免责6种不赔的情形和费用 2017-09-12 08:55:34   来源:易罐

【交强险五种法定免责情形】

交强险条款第9条明确规定以下四种情形,交强险法定免责:

1.驾驶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包括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简称“无证”);

2.驾驶人醉酒的,即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在80mg/100ml以上的(简称“醉驾”);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仅垫付抢救费);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间题的解释》第18条新增一款交强险的法定免责事项,即“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简称“吸毒驾驶”或“毒驾”)。

        对于上述“无证”“醉驾”“毒驾”“被保险人故意”四种情形下的交通肇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就受害人的人身伤害损失予以全部垫付,并享有追偿权。对于第(3)项“盗抢期间肇事”的情形,《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仅垫付抢救费并享有追偿权。

        必须注意的是交强险条例第22条第2款明确规定,上述违法驾驶情形下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201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法[2012]40号)第5条“妥善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惩恶扬善,确保公平公正”明确:“在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情形的责任承担上,应当在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同时,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

交强险不予赔付的费用

交强险条款第10条明确规定以下几种费用不属于交强险责任:

1.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因交通事故所致停业、停驶、停电、停产、停水、停气、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如在交通事故仅对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而未给受害人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况下,受害人因车辆维修经常会发生误工费、交通费、出租车司机的车份钱、营运损失、车损减值等损失,均不应由交强险赔偿);

4.因交通事故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

5.因交通事故受害人财产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6.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简言之,常见的以下损失费用不属于交强险的理赔范围:车辆停运损失费、

代步车费、车辆贬值损失费、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等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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